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喀什消防水池高规新增条文

2024-06-14

 

喀什消防水池高规新增条文。消防水池储水或供固定消防水泵或供消防车水泵取用。本条对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作了规定,说明如下:

一、为便于消防车取水灭火,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。取水口或取水井的尺寸应满足吸水管的布置、安装、检修和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。

  二、为使消防车水泵能吸上水,消防水池的水深应保证水泵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。

  三、为便于扑救,也为了消防水池不受建筑物火灾的威胁,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的位置距建筑物,一般不宜小于5m,**也不大于40m。但考虑到在区域或集中高压(或临时高压)给水系统的设计上这样做有一定困难。因此,本条规定消防水池取水口与被保护建筑物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OOm。

  当消防水池位于建筑物内时,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的距离仍须按规范要求保证,而消防水池与取水口或取水井间用连通管连接,管径应能保证消防流量,取水井有效容积不得小于**一台(组)水泵3min的出水量。)

6、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.0m;

7、消防用水与生产、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,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;

8、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。水池结构自重(标准值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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